
湖北十堰的王先生好心请熟人搭车。不料,发生车祸,车内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。不仅他的车受损,搭便车的乘客还索赔了10万多元的医疗赔偿。为什么这会带来良好的意愿?法院将如何判决?一位好心的同事在一次事故中得到了十万多元的报酬。近日,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汽车交通事故纠纷案。据报道,司机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。他的两个同事因为要去武汉出差,所以搭了王某的车。驾驶过程中,司机王某高速右转,导致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右侧。王某和两名乘客受伤。警方勘查事故现场并了解伤者情况后经与乘客和司机确认,司机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,两名受伤乘客不负有责任。据警方介绍,其中一名受伤乘客张某伤势较重,后被定为十级伤残。随后,张某多次要求司机王某支付他10万余元的医疗费等费用,但王某并未同意。于是,张某当庭指控王某。庭审中,原告和被告均就驾驶员是否应承担受伤乘客的医疗费用发表了意见。原告主张,张某认为,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负全部责任。因此,如果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,其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应由被告王某承担。被告人王某认为自己心地善良,并给予张自由。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,但其在交通事故中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,且张某未系安全带是其受伤的根本原因,故不应赔偿相关费用。法院: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而免费骑行应减轻赔偿责任。法院认为,本案中,司机允许张某等人免费乘车,双方形成“良好乘车关系”。 “善意搭车”又称搭便车或搭便车,是指经非营业性车辆车主、驾驶人许可,搭便车的行为。法院认为,“善意骑行”是符合公共道德的友谊互助行为。然而,由于机动车辆在运行过程中极其危险,违法者在驾驶机动车辆前往目的地时必须高度小心。避免因不当驾驶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。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张雷表示,本案驾驶员虽然没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,但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,因此必须承担责任。由于乘坐是免费的,因此责任受到法律限制。法院判决其应承担7万余元赔偿金60%的责任。原、被告均表示接受判决。法官提醒:即使善意拼车是助人为乐的善意表现,值得推广和鼓励,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必须将安全保障放在首位。来源:央视新闻综合《法治在线》